旅客刘先生乘某外航从香港到北京,已经是晚上22:50提取行李后发现行李的拉锁损坏,来到该公司的代理--国航行李查询申报,接待他的是胸佩实习牌的一个女工作人员,当旅客提出行李拉锁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时,工作人员瞟了一眼后说,您的行李属于轻微损坏,不能赔偿。旅客问为什么,工作人员拿出了放置在柜台上该航空公司印制的XX公司航班寄舱行李免赔通告,指着上面标注的十项属轻微破损内容中第七项隐形损失对旅客讲,你的情况属于这类,所以依规定不能赔偿。
旅客很生气,看了一眼她佩戴的胸牌后说:把你们的老同志或领班叫来处理,这个工作人员说:他们都下班了,旅客又说那叫你们值班经理来处理,工作人员继续说我没有值班经理的电话。被惹急了的旅客此时已经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,大声强调:我要找你们的值班经理。无奈,工作人员只好将情况电话汇报了当天的值班经理,征得值班经理同意,还是这名工作人员为旅客办理了赔偿伍拾块钱的手续,此时已经是午夜近24:00了,旅客悻悻地离开了机场。
第二天,旅客对此事提出投诉,解决的解决条件是一、值班经理和当事人登门道歉。二、在北京各大媒体公开致歉。两者间可选择其一。
国际行李查询主管虽然前后四次对旅客解释道歉,仍然没有正真获得旅客的谅解。旅客继续提出限时给予答复的要求,可是第二天,因为主管轮休,没有给予旅客答复,进而激怒了旅客。按照刘先生的话,他已经失去了对这名主管的信任,不愿意再与之交谈,但是提出必须在下午五点钟之前更高的领导给予电话联系。
几经周折,这一行李事故案件还是被演绎成服务投诉事件,旅客直接将此事投诉到公司服务发展部。经过协调,行李查询代表国航为旅客写了一份致歉信寄给了旅客,事件暂时得到了处理。
案件分析:行李破损对于代理人来说,事情不大,因为按照该公司的要求,代理人有权利在200块钱内给予妥善处置。但是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由于缺少经验,没有处理好,引发了更大的服务投诉,而主管在接手处理此事时,由于角度没有摆正,认为旅客无理取闹,并忽视当事人的服务瑕疵,无视旅客的正当要求,没有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,引起了投诉的一直在升级,结果得不偿失。
旅客提出处理问题的条件近乎苛刻和异想天开,但是并不属于无中生有,而我们的工作人员虽然本意不是要欺骗旅客,顶多是一个善意的谎言,也许他的出发点是好的,但是,带着怨气的旅客不能理解,不能接受的情况下,作为服务方是否应该换个角度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?不能一味地强调我没有成心欺骗你,而是设身处地地从单位的整体利益考虑,诚心诚意地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有效步骤,将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。
如何才能做到既平息了旅客的误解和不满,又吸取了这个教训,将事态掌握在自己可控的范围内,从而避免战争升级呢?可不可以用宽容复制出更多的宽容呢?常言道路窄处让人以方便,做服务工作最忌讳的就是将旅客看成来者不善、成心找茬无理取闹。诚然,我们并不否认有这样的人,但可以说,那是极其个别的。但是我们眼下要说的,却是那种在行李发生意外事故后,在处理中被忽视、和在其正常的要求被忽略了的旅客,我们该怎样处理这类事件?
我们把镜头拉回到事件发生时的情景:如果旅客来到查询,我们的工作人员能够主动走出柜台,着意看一下旅客的行李损失情况,然后代表承运人谦然地对旅客说声对不起或是抱歉一类的话,那旅客还好意思因此而积攒怒气吗?如果你根据旅客损失的情况,在代理权限内,爽快地为旅客办理了50元的赔偿,旅客还会因为你拿着某个规定,将他行李实际破损的情况,牵强的划归书面规定其中一类而拒绝赔偿,因此再次积蓄恼怒吗?如果你此时立刻请老同志(领班或主管或值班经理)来给予旅客适当的解释(毕竟他们的处理经验要比实习人员丰富),旅客还会追究你作为实习生的责任,而趸足怒气发难吗?如果主管能够充分体谅旅客的情绪,明确解决态度,并充分了解此事处理不好,可能给单位和个人带来的负面影响,转而采取了积极的方式控制事态的发展,后果还会如此不堪收拾吗?如果管理者能够从虚拟的处事原则中,转变为想方设法地为单位避免每一个投诉事件,这个得不偿失的结果还能如约出现吗?
太多的如果在这一起事件中已经被悄然隐没,而事件处理中的苦涩和难堪的后果却要当事人或是决策者承担。我们能否吸取这个教训,避免将行李事故人为地发展演变成事件,是我们今后代理工作中值得思考的问题。
从另一个角度想,目前行李运输事故频发而导致的行李不正常运输事故大量增加,使得行李赔偿压力大,赔偿环境恶劣,工作人员一方面要面对来自旅客的质疑,另一方面还需要面对管理者的不理解,久而久之,从事行李查询赔偿工作的人,出现事故处理中服务环节的瑕疵和缺陷,在所难免。
当然,再多的理由,也不能成为服务方出现失误的借口,能够尽快掌握承运人的各项行李赔偿规则,熟练使用各种服务技巧,妥善处理行李不正常运输事故,才是一个合格的行李查询和赔偿工作人员。